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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协办的《未来法学》学术期刊征稿啦!重点关注数字经济 AI等前沿领域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8日 15:17:03

(网经社讯)《未来法学》是在贵州省法学会指导下,由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贵州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国际数字贸易法研究所、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协办的学术集刊,知识产权出版社每年出版2辑左右,设有编辑部。

本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致力于探索“新质生产力”相关法律议题,聚焦未来法治领域的学术前沿研究。未来法学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法学理念,旨在引领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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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将以Web3.0、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数据、元宇宙等信息技术为核心,结合基因编辑、深海探测、外空开发等新兴科技领域,系统解析智慧社会构建中的法律挑战。研究涵盖立法体系构建、风险治理机制、监管范式创新、纠纷解决程序优化及合规体系设计等维度,突出研究的未来导向性、国际视野广度和跨学科融合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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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稿要求

1.本刊设未来法治观察特稿、人工智能法治、元宇宙法治、国际数字贸易法治、数字正义法治、外空与深海法治等特色栏目。

2.来稿字数以1至2万字为宜,论题重要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不受此限。来稿格式参见附件1“《未来法学》引证规范”。

赐稿电子邮件:SWFZ@aliyun.com。

3.来稿应附作者简介(姓名、学位、工作单位、职称、主要研究方向等),有科研项目资助的论文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4.稿件请附中英文标题、摘要(300字以内)和关键词(3-5个)。

5.本刊坚持“唯质量用稿”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

6.来稿末尾请将附上详细的通讯作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手机号、E-mail)等信息。

二、截稿日期

本次征稿针对《未来法学》第二、三辑,截稿日期为7月31日。

《未来法学》编辑部

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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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未来法学》引证规范

一、来稿基本要求

1.来稿应为选题新颖、见解独到、具有较高学术和实践价值的未来法治领域。

2.来稿应为未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字数为1万到2万字为宜,论题重要且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不受此限。

3.《未来法学》提倡作者为发来独立完成的独作稿件,合作完成的优质作品亦在欢迎之列。合作作品应按各作者实际所起作用大小依次署名。署名最后一字右上角以*号作注释号,第二作者用以**号作注释号。原则上不允许三人或三人以上署名。集体作品可以署单位名称或课题组名称,在首页*号注中说明作者构成与各自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4.作者简介注意事项。(1)作者应只标明其正式服务(受雇)关系的工作单位,避免列出兼职单位和职务。(2)对于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正教授,可署为“教授、博士生导师”。(3)正教授、副教授非博士生导师的,可署名“教授(副教授)、法学博士”。(3)现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注明其官方机构和职务,并在适当情况下,可添加学位信息,如“法学博士”,但不应包括兼职教授等信息。(4)对于离退休人员,应标明发放退休工资的机构,且职称可保持不变。(5)离退休后再被其他机构聘用的作者,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原机构或新聘机构间择一标注。(6)作者需注明其主要研究方向。

5.“基金项目”注意事项。可在首页作者简介下另起一行,可用简短文字说明文章与项的关系,原则上不超过50字,置于文章首页的脚注位置。

示例: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研究》(批准号为:09BFX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6.“致谢”事项。在论文首页作者简介下面,可用简短文字致谢相关人员或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0字。“致谢”事项与“课题”事项同时存在时,“基金项目”在上、“致谢”在下。

7.来稿须是DOC或DOCX格式。

8.来稿须是原创稿件,抵制抄袭,重复率(含引用)宜控制在15%以下。

二、书写格式要求

1.来稿由题目、作者姓名(并以脚注标明作者单位、职称、学位等)、内容摘要(200—300 字)、正文及英文题目、英文姓名、英文内容摘要构成(按顺序)。

2.摘要中不宜出现“本文”“作者”“笔者”“本研究”等评论性语言,应直接摘要列出研究背景、论点、观点、研究结果等,摘要字体为楷体小四号字体。

3.来稿正文一般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正文各层次标示顺序按一、(一)、1、(1)、①、A、a等编排。

三、注释要求

1.注释采用页下脚注格式,中文脚注采用宋体小五号字体,英文脚注采用Times New Roman小五号字体,注释的编号一般用圆圈的阿拉伯数字,如“①、②、③……”,标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脚注每页重新编号。正文中的注释码一般位于逗号之前,句号之后(紧随注释词的除外)。引文请核实无误,并清楚注明出处,杜绝假引、断章取义式引用。

2.在撰写稿件时,引用的资料应主要来源于已公开发表的文献,确保信息的可查性和权威性;建议优先引用权威的学术专著或论文,如无特殊考虑,应确保引用自同一著作或论文的不同章节使用的版本一致,通常应为该著作的最新版。

3.尽可能减少对网络资料的引用,优先考虑更可靠的出版物;对网络文献的引用,应引用权威网站、媒体一手发布的文献。

4.若非直接引述,应在引用前使用“参见”或“See”以指示间接引用。

5.如引语言障碍、文献无法获取等原因,对于非直接来自原始文献的引用,需明确指出该内容“转引自”出处。

6.在引用两名作者以上的中文作品时,需列出所有作者的姓名。若作品有三位或更多作者,仅需列出第一位作者的姓名,后接“等”;英文著作引用规则相似,两名作者之间用英文逗号连接,超过两名时使用“et al.”。

7.对于非英文的外文资料引用,应遵循该语言习惯的引用规则。

8.在注释中完整列出英文期刊的作者、题目、期刊的全名,避免使用缩写。

9.日期在英文引用中应表达为“日月年”的格式,且不使用缩写,例如明确写作“visited on 3 December 2016”。

10.英文日期统一用“月日年”格式,且用全写、不缩写,例如“December 3, 2016”。

11.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防止误用。例如,混用中英文输入法。例如,把中文状态的下的逗号,、引号“”、括号 () ,与英文状态下的逗号,、引号“”、括号0混同使用。

四、中文注释示例

(一)著作

1.专著

郭勤贵:《元宇宙规治:法律、伦理、治理与监管》,中译出版社2022年版,第22-26页。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140页。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

2.编著

武长海主编:《数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0页。

张楚主编:《电子商务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3.译著

[英]劳德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8、100、102-104页。

[德]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8页。

(二)论文

1.期刊论文

郑戈:《区块链与未来法治》,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80页。

2.博士论文

杨淞麟:《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理解构与规范进路》,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8-122页。

3.知网首发文献

张欣:《算法公平的类型构建与制度实现》,载《中外法学》,https://link.cnki.net/doi/10.15876/j.cnki.hnus.202210.1409,知网首发日期:2024年7月8日。

(三)文集、集刊

1.学术会议文集

刘桢:《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版权保护的局限与应用路径》,载《数据安全法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2021年11月),第283页。

2.集刊

周雷:《论平台规则的效力》,载《网络法律评论》(第24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版,第148页。

(四)报纸

章宁旦:《首宗元宇宙财产纠纷仲裁案五天调解结案——广州仲裁委员会设元宇宙仲裁院办理涉虚拟世界案件》,载《法治日报》2022年11月16日,第06版。

(五)古籍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零二。

(清)(不能写为方括号)沈家本:《沈寄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六)辞书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743页。

(七)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1期,第19页。

(八)文件

财政部:《关于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第25号,第3条。

(九)电子文献

《最高法: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2-12/09/c_1129195831.htm,查询日期:2024年2月14日。

五、英文注释示例

(一)一般要求

1.引用文献时,要确保引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作者姓名、文献标题、出版年份、期刊或书籍名称等信息,避免省略或错误引用文献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完整标注出现在原文中的作者全名,不可以只标注姓或名的首字母加姓。唯有在原文中作者名字以首字母出现的特殊情况(例如,原文标为D. P. O’ Connell)下,可照此引用。

2.引文中,若文献作者不止一位,当有两位作者时应用英文逗号分隔;三位作者时,在第一位和第二位作者之间使用半角逗号分隔;如果文献作者超过三位,则仅列出前三位作者的全名,中文名后家“等”,如“陈兵、林思宇、倪受彬等”;英文作者名,三位后跟随“et al. ”以表示其他作者。

3.在注释文献时,应统一作者名和标题的格式,无论原文的大小写方式如何。具体来说,作者的姓和名的首字母、文章或书籍标题的首字母以及所有重要词汇的首字母都应大写,而其他字母则小写。

4.注释中,英文书名、期刊名应打斜体,论文标题请加注引号。

5.在注释时,英文句子的标点后面,须有一个空格(半角格式),之后再输入下一单词。

(二)基本体例

1.专著

引用专著时,注释的顺序为:著者姓名全称、书籍标题(斜体表示)、出版地、出版机构、版次(非首版需注明)、出版年份、引用页码。

示例:

Ciara Damgaard,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Core International Crimes: Selected Pertinent Issues, New York: Springer, 2008, pp. 11-27.

2.析出文献

对析出文献的注释顺序应为:析出文献作者的全名、析出文献名(置于半角双引号中)、in、编著者全名、(ed.) 或 (eds.)、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页码。

示例:

Thomas J. Biersteker, T. “Stat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y”, in Walter Carlsnaes, Thomas Risse, Beth A. Simmons, eds.,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age, 2002, pp.157-176.

说明:当引用析出文献特定内容时请标明页码;若引用整篇文章,仅需列出起始页码。

3.期刊文章

学术期刊文章的引用顺序为:文章作者全名、文章标题(用半角引号标示)、期刊名称(斜体表示)、卷号、发行年份(和期号)、引用的文章页码。

示例:

James Crawford, “Democracy and International Law”,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64, No. 4, 1993, p. 122.

说明:期刊名称需用全称,不使用简写或缩写形式。

对于期刊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如Brit. Y. B. Int’l L.)或缩写(如BYIL)。

4.报纸文章

引用报章文章时,应依次列出:作者全名、文章标题(用半角引号标示)、报纸名称(斜体表示)、引用部分的页码或新闻版面。

Peter Waldman and Timothy Mapes, “A Global Journal Report: Administration Sets New Hurdles for Human-Rights Cases,” Wall Street Journal, August 7, 2002, at B1.

5.国际或国外案例(案例名要斜体)

对国际或国外案例的引用视情况应包含如下信息:案件名称、判决机关、案件编号、判决载体、引用的段落等。国际法院的案例应使用《国际法院报告》上要求的引注方式。

示例一(国际法院的判决):

Gabčikovo-Nagymaros Project (Hungary v. Slovaki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7, p. 7, para. 123.

示例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案例)

Saldías de López v. Uruguay, CCPR Communication No. 52/1979, para. 12.

6.国际文件

对国际文件的引用应包含如下信息:通过或发布文件的机关、文件的名称、文号、通过或发布的时间、引用的页码或段落。如果文件有正式中文本,应在正文中摘引正式中文本的内容,并在脚注中使用文件的中文标题。

示例一(有正式中文本的):

联合国大会决议:《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A/RES/56/83 (2004),第5页。

示例二(无正式中文本的或直接使用英文本的):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Ques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HRC/12/45 (2009), paras. 11-15.

7.网络资料

对网络资料注释顺序应为:作者(如果原有文献标明)、文献标题、网站名、网页地址和最后访问时间。

Julian Ku, “China’s ICJ Judge Xue Hanqin Publicly Defends China’s Non-Participation in UNCLOS Arbitration”, http://opiniojuris.org/2013/11/20/chinas-icj-judge-xue-hanqin-publicly-defends-chinas-non-participation-unclos-arbitration/  (visited on  Februar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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